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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 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 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作者:admin 浏览量:2485 来源:本站 时间:2021-12-09 15:49:54

信息摘要: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化工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并保持高位运行,高温、暴雨、强风、雷电等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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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随着化工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并保持高位运行,高温、暴雨、强风、雷电等极端天气增多,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已经成为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为针对性防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现就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排查,有效防范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和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风险,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重点排查范围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生产储存企业,其他化工企业参照进行排查。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排查范围,确定企业名单。

三、排查重点内容

(一)严查“三超一抢”行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超出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化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设计生产能力、超设备设施负荷能力进行生产的行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存在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

(二)严查不具备开车条件而开展试生产的行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存在设备设施还未安装完毕、人员还未培训合格、未制定并组织审查试生产方案等不具备开车条件的情况下,为抢占市场而开展试生产的情况。

(三)严查延迟检修带病运行行为。是否存在装置设备延迟检修、未经评估擅自延长检修周期等情况。是否存在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的情况。

(四)严查违规超量储存行为。危险化学品储罐、仓库等是否存在违规超量储存、超品种储存情况。是否存在化学性质禁忌的危险化学品混存的情况。

(五)严查极端天气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防雷、防静电、防汛、防台风、降温等安全设施不完好的情况;是否针对极端天气影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备齐备足应急物资设备。

(六)严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是否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情况;是否存在消防水源、灭火药剂储备不足的情况;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或缺失的情况;是否存在阻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况;是否存在灭火和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迅速部署。各地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前重点工作,迅速部署开展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并细化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自查,严格抽查。各企业要认真对照排查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形成问题清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将自查结果纳入6月15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内容,向社会公开;其他化工企业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自查结果。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明查暗访、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等工作,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动真碰硬,严肃惩处。各地区要强化督导执法检查,敢于动真碰硬,对存在排查重点内容中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罚;问题严重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四)强化宣传,曝光警示。各地区要将宣传工作与本次专项排查同步部署、同步推动,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加大对排查整改不力企业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应急管理部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持续跟踪调度有关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因排查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